泰州6家化工企業為降低廢酸處理成本,雇佣沒有處理資質的公司或人員承接廢酸處理業務。這些公司或人員將廢酸偷排入河,導致水體嚴重污染。今年上半年,江蘇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把6家企業告上法庭索賠1.6億餘元,得到了泰州中院的支持。一審判決後,4家企業不服,提出上訴。不久前,江蘇省高院院長許前飛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昨日二審宣判,維持1.6億餘元的賠償總額,不過,在履行方式和期限上,以及訴訟費交納方面,糾正了一審判決中的錯誤。通訊員 沈法軒 現代快報記者 李紹富
  泰州1.6億餘元環保公益天價賠償案二審宣判
  維持1.6億元賠償總額
  40%賠償款可延期1年
  案情回顧
  2.5萬噸廢酸入河,6家公司一審判賠1.6億餘元
  2012年12月,江蘇泰州市泰興市6家化工企業將廢酸委托給沒有處理資質的公司和個人處理,這些公司和個人將廢酸偷偷倒入河中,後經群眾舉報、相關部門調查,犯罪嫌疑人被抓獲。2014年8月,泰州泰興市人民法院以環境污染罪判處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16萬至41萬元。隨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又以公益組織身份,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6家公司在判決生效後9個月內賠償環境修複費用共計160666745.11元,併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已支付的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這起案件索賠數額之高,成為迄今為止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最高的案件。一審判決後,被指造成污染的其中4家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了上訴。
  今年12月4日,江蘇省高院組建資源環保審判庭後,把泰州這起1.6億餘元的環保天價索賠上訴案,作為資源環保庭的第一案開審。審判長由江蘇省高院院長許前飛擔任,另有一位審判員,為資源環保庭庭長。
  二審焦點
  環保公益組織是否有訴訟資格?
  上訴的公司稱,作為提出索賠方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不具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對此,江蘇省高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屬於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1.6億餘元的索賠認定是否準確?
  上訴公司一方稱,水體已經恢復到以往的水質標準,不再需要進行人工干預,所以提出如此高額的賠償認定不合理。
  江蘇省高院審理後,認定一審判決對被傾倒副產酸數量的認定准確,對修複費用的計算方法適當。由於如泰運河、古馬乾河水體處於流動狀態,且傾倒行為持續時間長、傾倒數量大,污染物對如泰運河、古馬乾河及其下游生態區域的影響處於擴散狀態,難以計算污染修複費用,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方法來計算合理。
  二審判決
  維持1.6億餘元賠償額 ,40%可延期支付
  江蘇省高院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成員還組織了相關專家到污染現場進行了實地調研。昨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宣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但所確定的判決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當,訴訟費交納金額亦不符合規定,應予以糾正。
  最終,江蘇省高院作出判決,維持了1.6億餘元的總賠償額,以及6家公司的分擔比例。賠償的錢,一審時要求在判決生效後9個月內交至法院的執行賬戶。而這次二審則是改為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交至泰州市環保公益金專用賬戶。6家公司如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後,40%的賠償款可延期至判決生效後一年內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判決寫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涉案的6家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用於技術改造費用可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情況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中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一審時,法院考慮到是環保公益訴訟,訴訟費確定為50元,由6家公司分擔。而在這次判決中,認定一審案件受理費為97萬餘元,由6家化工公司按承擔賠償的額度比例分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4萬餘元,由提起上訴的4家公司按承擔賠償的額度比例分擔。   (原標題:維持1.6億元賠償總額40%賠償款可延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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